最高院改名广告语不构成虚假宣传加多宝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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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对加多宝与王老吉之间的三个案件进行了再审判决,对加多宝所使用的不同的广告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认定。根据现有资料分析,大致如下:

1、广告语“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2、广告语“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原来的红罐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凉茶了”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因此,加多宝两胜一败,判令赔偿万元。

对于此类案件,主要是从广告语的含义、一般消费者的认知、发布广告主体的主观过错出发,对是否存在引人误解、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他人利益等角度,分析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虚假宣传。对于第1类广告语法院如何认定,笔者暂无判决文本可供参考。对于第2类广告语,重庆高院、广东高院与最高院的认定并不一致。

广东高院认为:第一,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在涉案广告语发布之时,“原来的红罐王老吉”以及“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不仅不能唯一指向加多宝公司生产的凉茶,而且更多联想到“王老吉”商标。第二,是否造成引人误解的后果,应当结合涉案广告发布时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状态进行分析。从相关公众当时的感官及认知来看,“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显然指称的是“王老吉红罐凉茶”,而并非指向加多宝公司产品。本案中,在涉案广告语发布之初以及之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红罐凉茶”从未脱离“王老吉”商标进行宣传,相关公众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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