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回看加多宝和王老吉的那些纠纷

怕上火,喝?王老吉!加多宝!王老吉!加多宝!......相信有很多同学对这场凉茶之战有所耳闻了,今天,就让法小邪带大家看看这二者之间到底哪个味道更好......啊呸,看看这两者之间到底为什么起了如此大的纠纷?首先,让我们对此进行一下回顾。背景王老吉凉茶由王泽邦始创于清道光八年。年之后,王老吉凉茶分成了两支:在内地的一支被收归国有,后更名为“羊城药业”,隶属于广药集团。而香港和海外王老吉由王老吉后代经营,王氏后人王健仪为执行董事。陈鸿道是一名活跃于粤港两地的贸易批发商,年,有意在内地经营凉茶产业的他与王健仪进行了接触,并获得红罐装王老吉凉茶的配方(事后,王健仪也表示她只将这个祖传秘方传授给陈鸿道,即只传给后来的加多宝)。然而,王氏后人仅拥有香港及海外的商标所有权,欲在内地经营王老吉凉茶饮料的陈鸿道,便转而与广州羊城药业寻求合作。年2月13日,广州羊城药业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与陈鸿道的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规定鸿道集团自年取得“王老吉”商标生产销售红色纸包装及红色铁罐装凉茶饮料的独家使用权。为了王老吉凉茶的发展,鸿道集团投资成立了香港加多宝(广东)股份公司,由香港王老吉集团提供配方,经广州王老吉药业特许在中国内地独家生产,专门负责“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生产和销售。加多宝集团在内地先后设立了四个加工厂,把广药集团授权的王老吉凉茶品牌运作的风生水起。加多宝集团为了推动品牌,聘请成美公司对其进行了“预防上火”的品牌定位,同时投资十几亿元强化广告宣传,扩建生产基地,拓宽销售渠道,公开数据显示,加多宝集团年销售额还不及2亿元,年销售额窜升至6亿元,年已达到亿元。这直接增大了王老吉品牌的号召力,于是广药集团也顺势于年推出了绿色盒装王老吉,然而两种颜色包装的配方是不一样的,红罐的由加多宝提供配方并生产,绿盒的由王老吉提供且生产,只是它们都带着王老吉的商标。本来是相辅相成的双方为何闹成这样?归根到底还是利益之争。凉茶的销量从不及2亿到多亿,加多宝集团的收益想必是不小的,然而加多宝集团付给王老吉的商标“租用”费却没增加多少,王老吉自然是不会满足的。年王老吉大健康产业发展规划的新闻发布会就将最大的功臣加多宝排斥在外,这令加多宝很生气。而且王老吉提出乘势把“王老吉”品牌向药酒、药妆、保健品、食品、运动器械等多个领域扩张,计划到年将王老吉品牌下属产品的销量提升到亿元。加多宝对此更为不满,认为其稀释了自己红罐王老吉的品牌价值,有坐收渔翁之利之嫌。于是双方矛盾不断加剧……案件过程年,持有王老吉商标的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签署合同,约定鸿道集团对“王老吉”商标的租赁期限至年5月3日。此后,广药集团原总经理李益民因收受加多宝余万港元的贿赂而签署了两份补充协议,将商标租赁时限延长至年。之后的时间里,双方因为各种原因出现矛盾且矛盾激化。年12月,双方正式对簿公堂,在多天后,仲裁最终结果为因收受贿赂而签订的延长时效的协议无效。之后,加多宝公司鸿道集团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结果。年7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取消仲裁的申请,广药集团收回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的红色罐装及红色瓶装王老吉凉茶的生产经营权。年9月3日,广州中院开庭。广药代表方以“加多宝在其广告宣传中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等广告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为由上诉加多宝。广州中院一审判定加多宝立即停止使用这类广告语,并销毁相关宣传物,赔偿广药经济损失以及诉讼费万元,并在媒体上向广药集团公开道歉。加多宝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年12月,广东省高院一审审结加多宝公司与广药集团及其子公司大健康公司间互诉使用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两案,在加多宝为原告的第1号案中判决驳回加多宝全部诉讼请求,在广药集团为原告的第2号案中判决加多宝停止使用涉案包装装潢,并赔偿1.5亿元。……在持续至年的场场官司中,都以加多宝败诉告终。案件分析经过必要的背景与纠纷过程的了解,笔者想对双方众多纠纷中的两类进行分析:关于红罐包装装潢案在鸿道集团(即加多宝方)对于王老吉的使用权被收回后,加多宝公司继续生产原红色铁罐包装但带有“加多宝”商标的凉茶,而广药集团则通过子公司大健康公司开始生产同样为红色铁罐包装但带有“王老吉”商标的凉茶。年7月6日,加多宝公司在北京一中院起诉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同日,广药集团在广州市一中院起诉加多宝公司。后经最高院指定,两案均由广东省高院管辖。双方均诉称对方侵犯其特有包装装潢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使用包装装潢,销毁其库存。加多宝另索赔万元赔偿,广药集团则索赔1.5亿元。直至年12月,两案审结,加多宝完败。一审法院的判决要点及理由如下:①对知名商品及其包装装潢的认定: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2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知名商品”的界定,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知名商品是指带有‘王老吉’商标的王老吉凉茶”;其次,“王老吉”商标曾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因此王老吉凉茶成为知名商品历史悠久,并非是在年之后因为红罐王老吉才会成为知名商品。而关于涉案包装装潢,法院将本案所涉包装装潢的内容总结为:“包括黄色字体‘王老吉’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②对本案包装装潢权益归属的认定:法院认为:本案中商标与包装装潢已“融为一体”。尽管加多宝确实对王老吉红罐凉茶知名度的提升做出了贡献,但由于加多宝的经营是基于广药集团的商标授权,因此由此所产生的商誉仍然附属于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由广药集团所有,在广药集团收回商标时,附属于该商标的包装装潢应一并归还王老吉集团。加多宝对红罐凉茶投入的资金和宣传费,已在商标许可期内获得巨额回报,包装装潢由广药收回是应在签订商标许可合同时预见到的,不会损害加多宝的利益,“也不会造成不公平”。虽然有人提出“红罐的外观是由李鸿道(加多宝方)设计并早已申请专利了”,但证据不足,且即便如此,专利与包装装潢属不同法律调整的两种权利,因此不能支持加多宝对包装装潢的权益。笔者想在不考虑年的加多宝邱少云事件给群众带来的负面情绪的前提下来讨论这个问题。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到,是加多宝的配方以及自己的苦心经营使由加多宝生产的红罐凉茶成为品牌,从笔者作为普通人的角度,熟悉王老吉凉茶是因为它的本质如味道、实效,是它的本身而非它的商标。如果红罐凉茶是由加多宝生产的,且外观专利早已属于加多宝,那笔者倾向于红罐外观属于加多宝品牌。然而从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到,法院认为外观是区别商品的标志,是附属于商标的,因此商标归属于谁,则包装归属于谁。虽然这有一定的道理,但笔者私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中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中要求的“公平”原则未能很好体现,加多宝在订立合同时怎么会预见到自己的外观品牌都会随着商标给一并拿走。而且,知识产权归属判定中有一条一般原则是“谁贡献谁受益”,法院提及了加多宝对外观的贡献,却仍将贡献的结果归属于王老吉,这似乎有些不妥。“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等广告语被判为虚假宣传本部分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药(王老吉方面)诉加多宝虚假宣传,加多宝败诉。法院认为加多宝生产的产品不具备"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的识别性,且有“王老吉更名为加多宝”以及王老吉和加多宝是一回事的歧义,会对消费者形成误导。同时,在之后的纠纷中法院对广告“加多宝凉茶连续七年荣获中国第一罐”的判定也是“虚假宣传”,尽管加多宝方面解释“加多宝凉茶”指的是加多宝生产的凉茶,而且的确有事实证明七年来每年“加多宝生产”的红罐凉茶都是销量第一。法院还是认为“加多宝凉茶”会让人误解为为“加多宝品牌”的凉茶,然而在七年里大部分时间是红罐凉茶以王老吉的品牌存在,即打出广告时已经脱离了王老吉的加多宝公司的历史根本没有七年,所以这广告属于虚假宣传。“七年历史”同样会让消费者误认为加多宝就是王老吉,这对王老吉的经营造成很大的影响,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于是王老吉要求加多宝停止这类广告且赔偿相应损失。虽然加多宝之后将此案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还是维持原判——加多宝败诉。笔者认为,商家为了宣传,会将自己最大的优势展现出来,而本案中加多宝只是想为自己正名,自己的味道、配方都未变,只是强调出自己的产品是由自己产的,而不是王老吉的,这种心情可以理解。而法律只商标权考虑,不考虑部分普通人认知的立场——红罐凉茶应该是原本配方的那一种凉茶而非其他配方的凉茶出发。笔者并不想对判决的正确与否作出评判,只是产生了这样的疑问:是不从普通人认知角度、现实抉择而考虑的法律才是公正的呢?还是考虑一些人的因素(如群众的评判、理解)更有助于实质正义呢?总的来说,除了以上两类事件提到的一些法律条文及引发的思考,加多宝与王老吉的纷争还很大程度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的解释与适用,而且也给予了我们启示:没有得到商标的所有权,而把只有商标使用权的产品做大,其实是在为别人做嫁衣,因此得到使用权与得到所有权是有着天壤之别的,从事商业活动时需谨慎考虑——从加多宝场场败诉就可以得到教训。部分文字参考或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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