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包头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确保我区户籍的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基本原则(一)坚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原则。继续巩固义务教育均衡办学成果,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控制班额,杜绝大班额。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推行“阳光招生”“阳光分班”,加强招生监督、宣传引导和信息公开,规范招生行为,切实保障招生程序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
(三)坚持“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和统筹安排的原则。采取“划片招生和电脑派位相结合”的招生方式,统筹安排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入学。
(四)坚持相对稳定、适度调整的原则。在保持招生片区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依据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适度调整划片范围。
优抚对象在青山区居住或具有青山区户籍的下列人员子女:
(一)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入学,按《内蒙古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细则》《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细则(暂行)》等教育优抚政策执行。
(二)为青山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或在青山区具有重大投资项目的随迁子女。
(三)支持青山区教育事业发展,对青山区教育事业发展有特殊贡献人员子女。
(四)其他符合优抚条件的人员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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