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晚,广州白云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其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纠缠了多年的虚假宣传一案终于迎来了终审判决。当晚,#加多宝被判赔王老吉广药万#的话题也一度登上微博热搜榜,引起人们广泛的讨论。
虽然在最高法民再号《民事判决书》中,最高院判决加多宝即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及“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的广告词及包装,并且判决加多宝赔偿广药及王老吉公司共计万元,但在最高法民再号中明确认定“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原来的红罐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凉茶了”并不构成虚假宣传。那为什么这两句广告词并不构成虚假宣传呢?
在此,我们主要需要了解什么是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因此,构成虚假宣传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虚假消息和引人误解。关于虚假消息,我们就需要了解加多宝的广告语中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的内容?最高院的判决书中认定,加多宝在商标许可合同终止后,为保有在商标许可期间对红罐凉茶商誉提升所作出的贡献而享有的权益,将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的基本事实向消费者告知,主观上并无不当。因此,加多宝对事实的告知并不是虚假宣传中的虚假内容;至于加多宝的广告语是否会引人误解?“引人误解”中的关键是确定“人”的范围,“引人误解”中的“人”应当指商品或服务宣传的受众方,即相关公众。在判断是否足引人误解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注意力,也就有不同的判断力。由于现代社会商品种类日益繁多,作为消费者的“相关公众”的范围也应有所区别,需要按照一般市场交易观念,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类型划定相应的范围。对于普通的商品或服务,应以一般消费者的普通注意力进行判断;对于专业性商品或服务,则应根据专业人士的普通注意力进行判断。对于加多宝这种凉茶类饮料,针对的消费者则是一般的消费者。加多宝这两个广告的目的就是为了告知一般消费者加多宝仅仅是改名,对于产批配方、生产工艺、口味等没有有发生改变,其实质正式为了让消费者区别当下的“王老吉”,防止一般消费者将当下的“王老吉”与过去的“王老吉”(即现在的“加多宝”)混淆,所以其广告并不会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并未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上,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原来的红罐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凉茶了”的广告语并不构成虚假宣传。
附:《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加多宝关于“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广告语纠纷案件再审判决书的公告》
王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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