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诉加多宝广告不正当竞争两案王老吉

8月4日,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表公告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于7月底对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在涉及“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广告语的两起案件中,一审法院均认定加多宝构成不正当竞争,王老吉公司两案均获赔40万元,共计80万元。

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是“王老吉”商标的被许可人,生产销售“王老吉”凉茶产品。王老吉公司调查发现,自年3月起,加多宝中国公司陆续在媒体上发布包含“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的广告,广告涉及平面媒体、电视广告及网络视频。王老吉公司认为,普通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看到涉案广告内容,会得出“中国每卖10罐凉茶,其中有7罐是加多宝凉茶”的结论,获得得出“加多宝牌凉茶的销售市场占有率超过70%,王老吉等其他品牌凉茶市场占有率不足30%”的结论,其中“数据来源”的广告标注,会进一步增强普通消费者的错误认知,遂诉至重庆五院,索赔万元。

加多宝认为,王老吉母公司广药集团已用相同事实、理由在其他地区法院起诉,属于浪费司法资源。关于数据统计,加多宝提交数份数据来源,均显示加多宝生产和销售占有量超过70%,数字最低的一个是70.8%。对此王老吉称,国家统计局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只针对“软饮料”类别,没有对凉茶品牌及销量统计。

据广药发布的公告,()渝五中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显示,重庆市五中院确认加多宝公司发布的包含“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广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加多宝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删除和撤换包含“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广告词的产品包装和电视、网络、视频及平面媒体广告,在《重庆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王老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万元。

法院认定,加多宝列举的分析报告上72.96%是以“升”为统计单位,而非“罐”,而且将“双商标”凉茶(加多宝有约半年时间,生产一面标王老吉,对称面标加多宝)计算为加多宝,这种统计方式不符合事实。法院认为,加多宝未准确、全面引用数据来源信息,也不能证明广告发布时“加多宝”凉茶以罐计量的市场销售份额超过70%,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作出上述判决。

在同期争讼的另一起案件中,王老吉公司认为,“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的广告语让消费者误认为“王老吉”凉茶已更名为“加多宝”的凉茶,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损害了王老吉作为加多宝主要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并索赔万元。加多宝表示,对于红罐凉茶更换商标一事,消费者有权了解这一事实,而加多宝也有义务在更换商标后告知消费者。

法院认为,这一广告将“王老吉”红罐凉茶这一知名商品所拥有的所有知名度和良好商誉完全转嫁到现在的“加多宝”红罐凉茶产品之上,不但侵占了“王老吉”红罐凉茶的商誉,也会将“王老吉”商标所拥有的商誉赋予“加多宝”红罐凉茶。且该广告带来的误解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市场上新出现的“王老吉”凉茶产品为假冒产品等错误认知,进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加多宝”凉茶各生产者和经营者由此得到了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加多宝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王老吉公司40万元。

年1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老吉被“改名”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加多宝立即停止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等两天广告语。加多宝方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7月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对于本次案件中涉及的“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广告语不正当竞争案与在广州开展的“改名”案所涉及的广告语重复的问题,根据法院提供的资料,两个案件的原告与被告均不相同,起诉所涉及的具体侵权事实也不相同,因此并非重复诉讼。

加多宝方面表示,对于本案结果将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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